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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体育做好海门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6-06 字体:[ ]

海人社发〔2023〕26号

各区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188体育进一步做好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通财金〔2022〕34号)文件精神,参照《南通市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通财社〔2019〕9号)和周边县(市、区)工作做法,结合海门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我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富民创业贷款”)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富民创业贷款发放对象及条件

1.“个人富民创业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的对象为在我区创业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本地创业人员),创业主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创业实体需在海门区范围内注册且正常经营,经营场所与注册登记场所一致;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以下简称“重点群体”)。

2. “合伙企业富民创业贷款”(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贷款”)的对象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在我区合伙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申请合伙企业贷款,合伙人需为实际出资人;

3. “小微企业富民创业贷款”(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的对象为在我区范围内注册经营,吸纳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依据。

二、贷款额度、次数、期限及利率

1.个人贷款一般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超过15万元的,应提交创业计划书,由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可行性和资金需求量等指标审核确定额度;

2.合伙企业贷款,根据合伙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5万元,合计不超过60万元;

3.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确定。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未达到上述人员招用比例的小微企业,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第一次贷款按时还款且利息无逾期支付情况的,可申请办理第二次贷款。

5.经办银行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75BP。

三、还款方式及贴息

1.富民创业贷款可一次性还款,也可以分期还款,具体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商定。

2.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利息分担机制。在执行贷款利率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个人、合伙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贷款企业承担;对合同签订日LPR-150BP至LPR+75BP部分,由财政部门对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的贷款人贴息予以资金保障。对重点群体第一次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不贴息。还款存在逾期(含部分逾期)情形的或贷款还款前企业已消亡的不贴息。

3.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还本付息后,携带相关材料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贴息由人社部门审核在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范围内发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区人社局根据合作银行贷款情况编制,并在全区预算编制工作时报区财政局审核安排。

四、贷款办理程序

1.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人,向经营地所在区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人社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人社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与申请人约定对创业实体实地走访核实;对符合富民创业贷款扶持条件的,提交至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审核。

2.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需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手续或向经办银行提供信用担保。

3.成功办理反担保或经办银行信用担保手续的申请人,由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五、反担保方式和免除反担保

1.对需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贷款申请人或其亲友的房屋或有价证券等经评估认可,可作为抵(质)押品;或可由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村支书(主任)、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如金融、保险、电力、烟草等)的工作人员作为反担保人。具体担保细则由担保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动态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下列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机构联合上门走访核实,可在15万元(含)的额度内免除反担保:

(1) 由高校评估推荐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2) 由省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的在孵创业者;

(3) 获得区级及以上创业大赛主要等次奖项的创业者;

(4) 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创业项目”称号的项目申报人;

(5) 被正式发文选树为区级及以上的创业典型;

(6) 在读及毕业5年内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创业者。

六、贷款的回收和考核

创业实体所在地区镇(街道)人社服务平台、经办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醒并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

对经办银行及担保机构按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分别进行考核和实施奖补,奖励资金用于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

1.担保机构按规定进行贷款担保,积极催收贷款本息,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及以上,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25%给予奖励;贷款回收率达到95%及以上,再分别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25%给予奖励。

2.经办银行发放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积极催收贷款本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及以上,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25%给予奖励;贷款回收率达到95%及以上,再分别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25%给予奖励。

3.由经办银行直接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经办银行按协议落实风险分担机制,回收率达到90%及以上,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25%给予奖励;贷款回收率达到95%及以上,再分别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25%给予奖励。

七、风险补偿资金与风险管理

1.担保基金由区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专项用于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

2.经办银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达到担保基金五倍或担保代偿率达到担保基金10%时,应暂停受理贷款申请并及时与担保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增加风险补偿资金或降低贷款不良率后,经办银行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八、贷款担保机构、担保费标准

1.担保基金委托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担保机构应建立担保基金专门账户,担保基金的运作与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专账核算。

2.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费年费率按贷款本金的1%计算(年度放贷额度由财政局和人社局共同确定),由区人社局根据合作银行贷款情况编制预算,并在全区预算编制工作时报区财政局审核安排。区财政局根据区人社局申请下达指标,区人社局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九、逾期贷款的代偿、追偿、清理、核销

1.当借款人及其反担保人不能向经办银行按时还本付息,担保机构应在借款人逾期后的2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从担保基金中全额代偿贷款本金、利息等。

2.担保基金为逾期贷款代偿后,经办银行应配合担保机构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做好向法院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的起诉追偿工作。

3.担保机构取得反担保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有权通过仲裁、诉讼、申请执行、拍卖等法律途径对反担保物进行变现受偿。变现金额按如下顺序使用:

(1)支付担保机构垫付的实现贷款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拍卖费等;

(2)填补担保基金代偿的本金、利息等;

(3)余额退还借款人。

4.对于第三方自然人信用反担保,担保机构有权通过与反担保人所在单位协商,根据其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委托反担保人所在单位直接从其工资收入中分期或一次性扣收代偿的贷款本息。

5.担保机构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申请执行、拍卖等法律途径向反担保人进行追偿。

6.每年可定期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逾期贷款进行清理:

(1)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创业失败(非恶意欠贷)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力履行还贷义务的;

(2)反担保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代偿或其它反担保措施也无法实现的;

(3)法院出具对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无财产执行证明的;

(4)逾期贷款代偿后采取措施超过三年未能收回造成呆坏账的。

逾期贷款的清理由担保机构填写《逾期贷款清理申请表》,报送区人社部门;区人社部门召集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等相关人员进行合议认定。清理呆坏账贷款债务的金额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拍卖费等。

逾期贷款由贷款担保基金代偿后,通过逾期贷款清理,报经人社部门批准核销借款人部分或全部呆坏账贷款形成的债务金额,由区财政部门按人社部门核准意见(于次年初一次性)拨付核销金额,补充担保基金。

7.因担保机构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未及时催收,或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起诉的,或虽经法院判决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等原因造成贷款呆坏账损失的金额,由担保机构承担。

十、贷款管理职责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贴息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审核借款人资格,人民银行负责加强对经办银行有关征信和放贷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各经办银行根据银行风险控制要求,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负责贷前审核和贷中贷后管理,配合担保机构依法追偿,单独设置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台账,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担保公司要对经人社部门审核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和申报主体沟通,确认担保额度和反担保措施,及时将担保意向转告经办银行,并负责保后管理和担保代偿,依法追偿,坏账申报清理,单独设置创业担保业务台账,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区原创业(小额)贷款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凡享受过原创业(小额)贷款的创业者,不得再申请富民创业贷款。


南通市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