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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1-10-25 字体:[ ]

一、《南通市海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海政规〔2021〕1号 (以下简称《办法》)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2021年10月19日 。

二、《办法》文件实施的具体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海政规〔2012〕10号)同时废止。

三、背景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188体育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江苏省人口计生委 江苏省财政厅《188体育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苏人口计生委〔2005〕52号)、《海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海政规〔2012〕10号。

四、目的意义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五、制定过程

根据区司法局《司法局188体育提请区政府讨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请示》(海司发〔2020〕62号)文件要求,结合国家生育政策变化等多种因素,经起草、部门研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文件合法性审查等规范程序,对原《办法》内容进行修改,形成修定稿初稿,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办法》修定稿初稿报至司法局统一汇总审核发布。

六、修改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七章16条,与原《办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进一步规范相应称谓。因海门撤市设区,将原办法中海门市的称谓改成相应海门区的称谓。同时根据实际调整有关部门称谓。二是进一步明确政策依据。因上级生育政策变化,将原办法第一条进行修改,更新政策依据。根据现行奖励扶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需要修改的条款进行修正,使政策条款内容更完整,政策实施对象更准确。三是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和部门职责。依据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和奖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实际,将第三章标题改为“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及职责”,增加“摸底调查阶段”,增加申请人责任。根据“行权下放”工作要求《市政府188体育公布各区镇(街道)相对集中行使审批服务清单的通知》海政发〔2020〕19号,调整了区镇与区卫健委工作内容。

七、文件重要关键词的诠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是指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政策随即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四权分离”是指奖励扶助的工作制度,即区卫健委负责牵头资格确认,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与管理,受委托资金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原文链接:《南通市海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海政规〔2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