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体育

索引号: 014246482/2021-07557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188体育 文号: 海政发〔2021〕18号
成文日期: 2021-10-07 发布日期: 2021-10-1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188体育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政策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1-07557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188体育
文号: 海政发〔2021〕18号
成文日期: 2021-10-07
发布日期: 2021-10-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188体育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政策措施的通知
区政府188体育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南通市188体育 发布时间:2021-10-13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文件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海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188体育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件地方性政策措施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海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海政规〔2011〕1号)

(一)第一条增加制定依据“《188体育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二)文件中所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统一修改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删除第六条第(四)项。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上述申请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五)第九条修改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六)第十条中“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者”修改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八)第十四条修改为“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九)第十六条修改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二、修改《188体育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海政规〔2012〕2号)

(一)第一段修改为“为持续优化公共文化服务,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结合海门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二)第一部分第(一)项第1点中“保证财政文化支出增幅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增幅,占财政总支出比重达到2%以上”修改为“保证财政文化支出逐步增长。”

(三)第一部分第(一)项第2点修改为“区财政继续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适当增加。主要用于公共文化阵地、文化‘四送’和文化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艺术精品生产及江海文化艺术奖、文化遗产保护等文化事业发展项目。”

(四)第一部分第(一)项第3点“两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等经费,保证图书馆购书和博物馆文物征集的必要经费”修改为“两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必需的业务经费”。

(五)第一部分第(二)项第7点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微波站等公共文化设施”修改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区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第一部分第(二)项第8点中“市政府每两年安排80万元,设立江海文化艺术奖,专项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优秀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的奖励以及优秀剧目的以奖代补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修改为“设立江海文化艺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专项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优秀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的奖励”。

(七)第一部分第(二)项第9点整段修改为“积极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做好文保单位的维修保养、涉及江海文化的文物征集和专业文化的征集等(主要为博物馆用)、馆藏文物的整理修复、文物信息档案的建设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传承、保护、展示和发展工作。”

(八)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0点中“并按税收收入增幅增加文化建设投入”修改为“并逐步适当增加”。

(九)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1点整段修改为“促进农村文化建设发展,进一步加强区镇(街道)、村(社区)的农村文化阵地改造提升建设和农村文化、传统文化活动开展以及相关文化惠民重点项目”。

(十)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2点中所提及的“四送”活动中的“送电影”修改为“送培训”。

(十一)第二部分全部删除。

(十二)第三部分第36点中删除“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60万元”。

(十三)第四部分中的“科学发展”修改为“高质量发展”。

三、修改《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海政规〔2014〕1号)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之后增加第三款:“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区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被征地农民选定参加养老保险的险种并将书面确认资料报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第十九条之后增加两款作为第二、第三款:“自2020年1月1日起,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其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政府补贴部分)达到其在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上的全部资金本金及其产生的保障资金利息的,年满60周岁后,如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低于同期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的,由区财政资金予以补足。

2013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征地产生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政府补贴部分)达到其在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上的全部资金本金及其产生的保障资金利息的,自2020年1月1日起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代缴”修改为“报支”。

四、修改《海门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管理办法》(海政规〔2015〕3号)

(一)文件中“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修改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局”修改为“发改委”。

(二)删除第十五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五、修改《市政府188体育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3〕38号)

(一)将文件第二段中的依据“农业部《188体育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2〕3号)”修改为“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188体育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绿色发展的意见》”。

(二)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修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188体育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为目标,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监测体系、信用体系、追溯体系,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区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三)第二部分工作目标修改为“建立健全区、区镇(街道)、村、企业(合作社)‘四级’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升区镇(街道)监管所的检测能力……”

(四)第三部分第(一)项中“落实不少于3名监管工作人员”后增加“(其中海永镇可2人)”;“准出工作”修改为“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工作”;“组建技术硬、能力强”修改为“组建素质高、责任强、技术硬、业务精”。

(五)第三部分第(二)项中“一是……”修改为“一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化监管网络。用现代物联网技术武装监管人员,建立全区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生产过程、监督检查、产品监测、质量追溯等全产业链的智慧监管体系。”“二是……”中“建立完善”修改为“加强”;“建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修改为“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仪器设备”修改为“配备好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并适时升级换代,”;“有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修改为“有效精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把好产地准出关。”“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建好检测室,开展市场检测,切实抓好市场准入相关工作。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按照有关标准建立检测室并健全生产记录和质量追溯的,参照农业园区建设农产品检测室的扶持政策予以补助”修改为“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检测室,要每日正常开展市场检测,并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切实抓好市场准入相关工作。”“四是……”修改为“四是加快农业园区提档升级。加大对农业园区提档升级扶持力度,加强农业园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立健全农产品检测室、农产品生产记录、质量追溯及物联网技术智能化管理,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化监管树立典范。”

(六)第三部分第(三)项修改为“(三)加强宣传培训,浓厚社会氛围。一是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两台一报’、新媒体等主要媒体,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质量安全知识、绿色生产技术、农业品牌培育打造和产业化开发,通过全方位的宣传造势,全面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社会道德。二是加强技术培训。充分利用培育科技示范主体、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生产技术培训,全年开展区级培训不少于4次;开展区镇(街道)级、村级培训不少于12期,做到监管对象全覆盖,全面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水平。三是加强技能培训。对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轮训。全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绿色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检测技能、监管能力等培训不少于4次,确保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专业培训达到40小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的监管工作水平。”

(七)第三部分第(四)项修改为“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农药(兽药)经营许可制度监管,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销售管理,严格落实购进备案制、经营专柜制、购买实名制、公开承诺制等制度,组织开展‘春耕’‘秋播’等重要时期的联合执法行动,全年不少于4次。加大全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对危害大、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经营市场,进一步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二是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执法检查。加大对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的查处力度,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执法检查,全年不少于12次。坚决杜绝禁止使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现象的发生,努力形成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加强农业环境治理。全面推广先进清洁生产技术,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农药负增长和兽药减量行动,加强农药、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大对工业‘三废’达标排放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力度,严格控制工业‘三废’排放,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提升行动。四是加强监督监测。进一步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扩大监测范围和品种,增加监测次数,区级全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不少于12次,区镇(街道)全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少于24次。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同时,加大执法抽查工作力度,开展经常性和突击性相结合的执法抽查,区级全年开展执法抽检不少于4次。”

(八)第三部分第(五)项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协作。一是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公安局、财政局,海门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日常工作。二是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区委宣传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风险评估,指导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严格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地准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各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严格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负责农产品加工的质量安全监管和查处,重点抓好农副产品加工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把控农产品‘深加工关’;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管理,确保群众饮食卫生。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做好对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水利局负责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搞好沟河疏浚,确保农业生产用水需求。公安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中违法并构成犯罪行为的查处。财政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筹措,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资金保障。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农业生产环境监管和环境污染行为的查处,严格把好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关’。”

六、修改《海门市政府188体育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4〕10号)

(一)第一段(第二行)增加“《市政府办公室188体育海门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188体育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

(二)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修改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三)第二部分基本原则修改为“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

(四)第四部分第(一)项第2点修改为“根据我区医疗机构布局设置及服务能力,以2家县级公立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为龙头医院,4家中心卫生院(三厂、包场、四甲、悦来)为骨干医院,1家余东镇中心卫生院、1家仁济医院(精神卫生中心)、9家乡镇卫生院、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成员医院,建立2个医疗联合体。”……把“做好省级标准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删除,把“省级标准化卫生院”修改为“乡镇卫生院”。

(五)第四部分第(二)项第1、2点中“医疗集团受区国资委委托,承担投资举办区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职责,对各医联体及内部各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效责任”和“对出资人负责,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删除。将“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独立行使医院经营管理权、用人自主权”修改为“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行使医院经营管理权、用人自主权”。将“医疗集团”修改为“海康集团”。

(六)第四部分第(三)项将“药品”修改为“药品耗材”。在“改革以药补医机制”中增加“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规范用药行为”。“改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中增加“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

(七)第四部分第(五)项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中增加第2点:“加强临床专科建设。以满足重大疾病临床需求为导向,建设临床专科,重点发展重症、肿瘤、心脑血管、呼吸、消化、感染、儿科、麻醉、影像、病理、检验等临床专科,以专科发展带动诊疗能力和水平提升。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提高不同级别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加大对中医医院的支持力度,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第4点改为第5点,将“依托人民医院”修改为“120急救指挥中心”。

(八)第四部分第(六)项第2点中将“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修改为“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将“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删除。

(九)第五部分第(二)项中将“物价部门要按照省、南通市统一部署,制定出台完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综合改革办法”删除。

七、修改《海门市中心城区区域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海政发〔2014〕40号)

(一)新增第二部分“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海门区已建成区及已规划区,包括海门街道、滨江街道和三厂街道,面积为81.96平方公里。”

(二)新增第三部分“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结合实际情况,海门区划分为4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海门区中心城区共设1类声环境功能区5个,其中海门街道4个,三厂街道1个,具体见表1。

(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海门区中心城区共设2类声环境功能区13个,其中海门街道9个,滨江街道2个,三厂街道2个,具体见表2。

(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海门区中心城区共设3类声环境功能区6个,其中海门街道2个,滨江街道1个,三厂街道3个,具体见表3。”

八、修改《海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4〕51号)

(一)第一段修改为“根据农业部《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农医发〔2013〕31号)国务院办公厅《188体育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188体育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9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第一部分删除第(一)、第(二)项,修改为“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开展以定点收集、集中处理为主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提升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

(三)第二部分第(一)项修改为“处理对象与范围

1.本区境内非重大动物疫病引起的死亡动物;

2.本区境内大型屠宰企业非重大动物疫病引起的死亡动物及病害产品。”

(四)第二部分第(二)项修改为“管理要求

1.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病死动物从养殖户运输到收集点,负责辖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日常管理工作。

2.江苏京海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病死动物从收集点到无害化处理中心的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中心的运行和日常管理。

3.区财政局具体负责经费预算和资金拨付。

4.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业务监督管理,核定病死动物收集数量与处置数量的一致性。各区镇(街道)畜牧兽医服务站具体负责辖区内业务监督管理和病死动物收集数量的核定。”

(五)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点中(1)~(6)内容修改为“(1)畜主发现病死动物后立即向负责该辖区畜牧兽医人员、保险勘验人员报告,畜牧兽医人员到现场对死亡动物作出初步诊断。对非重大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按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要求处理,对患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按应急预案要求处理。

(2)村级防疫员负责本辖区集尸袋的发放工作。

(3)畜主将动物尸体等装袋密封,收集运输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段将死亡动物尸体送至指定收集点。

(4)区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在收集点对病死动物进行核对、检查、认定,并做好收集点台帐工作。

(5)处理中心在规定时间段到区镇(街道)收集点收集死亡动物并集中处理病死动物,派驻处理中心的官方兽医做好核对、检查工作。”

第2点中(2)内容修改为“本区境内参加农业保险确认理赔对象的死亡牛、羊、禽。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

(六)第三部分第1点修改为“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海门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各区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配合,扎实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管理工作,确保我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实效。”

(七)删除附件1。

(八)将“附件2:2014年参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户)补贴标准”修改为“附件:养殖场(户)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补贴标准”

动物品种

补贴条件

补贴金额

备注

已防疫、有免疫标识

40元/头


参加保险且25公斤以下

30元/头

参加保险且25公斤以上(含25公斤)

50元/头

参加保险

1元/公斤

参加保险且200公斤以下

500元/头

参加保险且200公斤以上(含200公斤)

1000元/头

九、修改《市政府办公室188体育加快预拌砂浆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5〕80号)

(一)将第三部分第(一)项第7点中“市发改委(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修改为“区住建局(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将第三部分第(二)项第2点中“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修改为“属于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删除第三部分第(三)项最后整段188体育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的规定。

十、总体说明

(一)上述所有修改文件中,因行政区划调整,涉及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政策措施规定的原海门市所有机构整体更名。

(二)上述所有修改文件中,因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政策措施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三)上述所有修改文件中条文序号、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188体育   

2021年10月7日    

海政发[2021]1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