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体育

索引号: 014246482/2022-02145 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办发〔2021〕71号
成文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1-12-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188体育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2-02145
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办发〔2021〕71号
成文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1-12-0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188体育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188体育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12-16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188体育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南通市海门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进完善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鼓励全区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加快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强区建设,更好地服务“强富美高”新海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本区个人和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普及成果(含社科普及读物、视频、动漫、创新工作案例等,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区社科联)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区社科联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区社科联聘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并根据申报成果的学科和类别等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评审组。

第六条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不超过6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

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

第七条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标准为:特等奖8000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八条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由区社科联会同区财政局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评奖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审核安排。

第九条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三)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特别是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普及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十条申报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是在本区从事社科工作的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本区个人和集体为第一、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已获得南通市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不再参加本区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第十二条申报人应当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向区社科联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区社科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区级官方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结束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审读评分。

第十四条评审组在审读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学科和类别均衡的原则对申报成果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特等奖、一等奖的拟获奖成果,可进行评审答辩,以到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2/3多数无记名表决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拟获奖成果,以到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1/2多数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区社科联复核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区级官方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结束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评奖结果。

第十七条公示期间,单位或者个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区社科联提出。区社科联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依法认定属于剽窃他人研究成果,骗取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由区社科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与申报人及成果署名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人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社科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海办发〔2015〕42号)废止。

海政办发[2021]7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