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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482/2022-06045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办发〔2022〕50号
成文日期: 2022-08-13 发布日期: 2022-08-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188体育印发南通市海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2-06045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办发〔2022〕50号
成文日期: 2022-08-13
发布日期: 2022-08-1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188体育印发南通市海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188体育印发南通市海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8-26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188体育办公室

2022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海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88体育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省政府办公厅188体育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188体育印发南通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63号)要求,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188体育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应查尽查、应治尽治、全面覆盖、不留盲区。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治存量风险、遏制增量风险,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彻查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完善规范制度,建立健全城乡既有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隐患。

二、工作目标

——实施百日攻坚。2022年8月底前,按照国家、省市部署的“百日行动”要求,全面完成全区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在“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基础上,对其他既有建筑进行“回头看”排查。新发现的建筑隐患信息分别纳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以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自建房安全排查平台”,先急后缓,先大后小,有序分类实施整治。

——整治存量风险。2023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力争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政村集体土地上有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整治工作,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遏制增量风险。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改扩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立防范和处置自建房安全隐患制度,确保新增自建房质量安全。

——构建长效体系。建立健全房屋隐患动态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加强


住房经营性用途准入、房屋改扩建、自建房新建翻建、房屋鉴定检测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房屋安全信息共享。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1.排查内容。各区镇(街道)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排查要逐户逐栋,突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同时,其他既有建筑按照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一并开展“回头看”再排查。

2.排查重点。

(1)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3)位于小城镇、城乡接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7)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

(8)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3.排查方式。要通过区镇(街道)和专业技术力量共同排查、产权人自查、部门监督核查,依托“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江苏)”中“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开展排查,相关信息通过移动端结合PC端方式进行采集,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经营性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排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使用、停止经营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不得恢复经营。

(二)彻底整治风险隐患

1.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恢复营业前消险。对因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业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恢复营业前必须完成隐患整治,并组织开展验收,确认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相关要求以及满足营业前必须的许可条件等后,方可恢复经营。对排查发现结构存在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停用,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的群众,迅速封闭处置;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实现D级危房住人动态清零。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必须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围挡。要引导D级危房内的居民投亲靠友或者租住、借住其他安全房屋。对确有困难的,区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可以因地制宜使用安全的集体用房解决临时居住问题。

3.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推动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城市更新行动中,有隐患的地方先更新、先改造,要把“城中村”、破旧片区的改造作为重点。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老旧建筑、群租房等,根据风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情况,科学分类确定整治方案。属地政府要组织开展对隐患建筑的分析、鉴定、整治和验收工作,实现清单管理、动态销号。

4.结合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持续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中,要优先及时改造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鉴定为C、D级的自建房,依据鉴定意见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区、镇、村三级台账,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采取加固改造、原址翻建、选址新建、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完成验收工作。

5.实施分类整治措施。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处置到位;对其他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积极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6.清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清查力度,对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要按照“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定期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加强住房经营性用途准入管理。加强对经营用途住房各类许可管理,产权人(使用人)利用住房从事经营的,应当在使用房屋或营业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采用告知单等形式提醒申请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建立完善准入经营通报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将住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区镇(街道),由其负责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镇(街道)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改正,并开展日常检查、定期巡查、联合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房屋立即整治。大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经营用途住房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2.健全房屋隐患动态发现机制。产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并主动向行政村(社区)报告,由村(社区)收集相关信息报区镇(街道)扎口管理,采取相应措施消险解危。发挥村(社区)网格员、灾害信息员、物业人员、综合执法人员的前哨作用,通过日常巡查以及建筑装修垃圾、施工噪音等线索,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装修改造行为并向区镇(街道)报告。区镇(街道)应当建立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扎口管理、分类处置有关信息。属于区镇(街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置或者交办,其他应当及时上报属地政府所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核实,由区镇(街道)予以奖励。

3.加强房屋改扩建管理。要建立健全改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制度,细化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全过程管理要求,开展装饰装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落实施工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住房改造用于经营性用房的,必须符合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对于确需改变承重结构或者消防、抗震条件的其他房屋,必须聘请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确保改造后符合安全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加强自建房新建翻建管理。各区镇(街道)要压紧压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新建、翻建农房应当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要求,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城镇规划区的从其规定)。积极探索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宅基地审批等环节,将农房安全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产权人可选择使用政府部门提供的图集或者委托专业人员(单位)进行设计,鼓励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或者具有相应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产权人对农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承建人、材料供应等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各区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房建设审批、竣工验收的服务和指导,引导农民依法依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5.加强房屋鉴定检测管理。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鉴定结论科学准确。落实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逐级签字制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批准人应当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其出具的报告终身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报告。建立鉴定报告抽查核查机制,发现问题严肃处置。

6.推动房屋安全信息共享。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数据共享。推动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和流转处置机制,实现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各类许可信息部门间共享共用,探索建立隐患建筑公开制度,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信息向社会公布。对于尚未完成整治的隐患建筑,探索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载明隐患信息,不动产协同配合将房屋隐患信息一并登记,以便在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时保障利益相关人知情权。探索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区法院、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区教体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区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残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负责工作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责任处室和联络人员。必要时抽调人员,组建专班,集中办公,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药兽药生产企业和畜禽屠宰业等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化工业(含石油化工业)、烟花爆竹业等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自建房涉及的外资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并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办理市场主体(外资除外)登记时,采用告知单形式提醒申请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市场主体登记后,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统战部门(民宗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所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体育场馆等单位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用作民用爆炸行业、船舶和海工装备行业等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用作旅馆业等特种行业及洗浴业等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自建房安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城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规扩建、违法建设等建筑整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车站、码头等交通运输场所自建房安全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建筑、区域性的重要水利工程配套等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落实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加油站(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用作公共文化场馆、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场所、托育机构等的自建房安全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陵园、军休所等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国资监管部门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尤其是旧厂房、闲置办公房改建及衍生为其他行业等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办公服务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办公场所及原办公场所等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残联负责指导涉及残疾人服务场所等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三)压实各方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使用人房屋安全状况。开展经营活动的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房屋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各地党委、政府要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属地管理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协调、具体抓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管理好所属产权和使用权房屋,归口管理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要落实好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施闭环管理。

(四)加强支撑保障。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各区镇(街道)要明确乡村建设综合管理机构,履行宅基地管理、农房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强化农村房屋安全管理。要加强专项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治安维稳等工作。

(五)强化督促指导。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区镇(街道)专项整治工作适时开展督导。各区镇(街道)要加大对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问责力度,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严肃问责。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区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深入开展自建房选址安全、结构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以及“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一张图等安全常识科普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解读:《南通市海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海政办发〔2022〕5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