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体育

索引号: 014246482/2020-03305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20〕22号
成文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5-12 有效性: 2023-03-04失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188体育印发《188体育应对新冠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索引号: 014246482/2020-03305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20〕22号
成文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4-28
有效性: 2023-03-04失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188体育印发《188体育应对新冠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188体育印发《188体育应对新冠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5-12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188体育应对新冠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188体育应对新冠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障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188体育:受疫情影响、在农业生产经营中遇到困难的新型合作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保障生产运营

1.优先复工复产。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农用物资、“菜篮子 ” 产品和粮油加工配送等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保障农业生产和市场供应。全市安排100万元统筹资金用于稳定重要“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充分发挥农业园区、农业龙头企业、“菜篮子”基地和商贸流通企业保供带动作用,积极创设平台,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销对接,鼓励和组织大型商超、农批市场、采购商优先采购本地农产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合作总社)

3.鼓励本地农产品线上销售。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 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 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4.加大农产品出口补贴。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加大出口力度,对农产品出口企业2020年上半年出口农产品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另行一次性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5.减轻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经营用房、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免收2个月租金。对承租集体和其他性质单位的经营用房、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单位或个人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各区镇)

6.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对承担市场保供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残抽检快检工作,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7.加强贷款支持。各金融机构要不断优化涉农金融服务产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稳定存量、适度新增的要求因企而宜给予贷款支持,并在各自现行基础上给予专属优惠利率,开辟融资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办理程序,优先放贷资金,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门市支行)

8.给予贷款贴息。安排100万元统筹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重要农产品提供稳产保供所发生的贷款进行贴息, 贴息比例不超过2%,单个主体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贴息时间为2020年2月5日起至6月30日,对贴息期内新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贴息金额,贴息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本次疫情防控贴息不得与苏农计〔2019〕27号文件中规定的生猪贷款贴息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门市支行)

9.减免保费税费。在疫情期间,参加农业大灾保险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内的稳产保供产品实现应保尽保,财政给予不低于60%的保费补贴;省级财政农机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提高至50%。疫情防控期间,农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落实好蔬菜和鲜活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各区镇,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

四、加强疫情防控

10.加大保障力度。下沉服务力量,组织机关干部点对点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复产复工、生产用工、生产资料、技术指导、资金运转等方面的难题。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调配上,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优先保障重点保供单位。(责任单位:市相关部门,各区镇)

本意见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疫情影响的阶段性措施,执行期为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本意见由海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