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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482/2022-02143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办发〔2021〕69号
成文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1-11-0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188体育印发《海门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2-02143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办发〔2021〕69号
成文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1-10-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188体育印发《海门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188体育印发《海门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11-05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188体育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海门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12日视察南通指示精神,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和长江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前期对长江和近岸海域“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长江海门段和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整治入江入海排污口,确保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江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有效管控入江入海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内容

(一)入江排污口

1.深入开展入江排污口监测(2021年10月底前)。针对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范围无人机排查出的长江海门段357个排口(2020年已核减38个,排查监测61个),对剩余258个疑似排口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海门街道、三厂工业园区、临江新区、江心沙农场)

2.入江排污口重点溯源(2021年10月底前)。在核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江排污口重点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完成“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海门街道、三厂工业园区、临江新区、江心沙农场)

3.入江排污口整治(2021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推进入江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江排污口。2021年底前完成排口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树立。2021年底前入江排污口整治任务完成50%,2022年底前入江排污口整治任务完成100%。(责任单位:海门街道、三厂工业园区、临江新区、江心沙农场、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海门海事处、生态环境局)

(二)入海排污口

根据南通市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安排,2020年海门区完成了70个入海排污口溯源工作,整治了15个入海排污口。2021年应完成20个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治任务。

1.开展排污口监测(2021年9月底前)。依据《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要点(试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江苏省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技术指南(试行)》等标准规范开展入海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工作,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识别重点排污口及排污问题,为精准整治提供靶向和支撑。完成“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海门港新区)

2.分类分步整治(2021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实行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堵上排污监管漏洞。2021年12月底前完成20个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治任务。(责任单位:海门港新区、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海门海事处、生态环境局)

3.开展回头看(2021年10月1日—2021年12月底)。对2020年整治的15个排污口开展回头看,按照新的整治要求,完善整治措施,达到整治要求。(责任单位:海门港新区、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海门海事处、生态环境局)

三、工作标准

(一)工业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直排污口,由相关部门指导接入区域污水管网。

(3)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江(河)入海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2.整治类

(1)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手续的,纳入取缔类。

(2)工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区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工业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排污口准予设置批复、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排污口。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须在车间处理设施单独设置排污口。

(4)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规范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采取自行处理中水回用、清运至污水处理单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排污企业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时,应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

3.规范类

所有工业排污口都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企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雨水排口应根据排污许可要求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和种植业排口,由区政府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由区政府责令拆除。

2.整治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存在污水排放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实行粪污规范处理、就近还田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在田间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输送管网等设施,支持在养殖较为集中区域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处理中心,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防止直排外环境;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

(2)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32/3462-2020),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限期不能达标的依法查处。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由住建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属地区镇因地制宜进行整治,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

(3)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043-2021)中的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督促养殖主体限期整改,限期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养殖主体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推广应用生态健康养殖和尾水处理技术,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4)种植业排口由农业农村部门明确整治目标、责任目标、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时间、资金投入等内容,最大限度降低对受纳水体的污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明确化肥农药的控减目标和措施,指导农业生产主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减少农田灌溉退水对周边水体水质的影响。

3.规范类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鼓励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DB32/T4024—2021)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在线数据监控管理。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设置标志牌。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缔类

(1)未经审批或备案私自设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生活污水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2)因管网建设滞后或因不具备接管条件导致收集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无法进管的,属地区镇应编制就近接入市政管网或者新增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建设主体、完成时间。

(3)排水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应按照设施权属和运行维护职责分工,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开展改造和修复,确保管道正常运行。

3.规范类

所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均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1.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由属地区镇报请区政府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长江干流设置的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整改,所有港口码头废水输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内河和沿海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整改,限期达标。

(3)所有港口码头水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市交通局188体育印发南通市内河港口码头环保设施规范提升方案的通知》(通交环〔2021〕5号)的要求进行规范整治。

3.规范类

所有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统一确定设置标志牌。港口配备船舶油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加强外排水质日常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长江干流港口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城镇雨洪排口

1.取缔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径流排口,由属地区镇报请区政府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强制拆除。

2.整治类

(1)非降雨期间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在保证防洪泄涝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属地区镇和产权单位应开展溯源调查并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雨污管网错混接点已规范接驳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流出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2)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应采取建设初期雨水调节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3)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口,应编制消减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此条件的地区,在保证防洪排涝、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3.规范类

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实际丧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管理部门应指导各地进行清理归并。

雨洪排口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属地区镇和产权单位应制定雨洪径流排口日常监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1.取缔类

2.整治类

(1)直接汇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水质应达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达不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的,应鉴别超标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限期整治达标。

(2)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河道整治,水利部门督导整改,确保水质得到改善。

(3)无水环境功能区,但现有水质已经属于劣Ⅴ类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制定整治方案,识别超标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治期限,属地区镇持续推进整治,确保水质可达到Ⅴ类水体要求。

3.规范类

水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标准牌,联合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管理。

(七)其他排口

其他排口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污口用途,指导属地区镇开展整改,确保排污口排放达标,规范管理。

四、工作职责

(一)各相关区镇承担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河长制”“湾(滩)长制”的管理优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内容、任务分工以及人财物保障等。

(二)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指导各地推进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督导整治进度,会同攻坚办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住建局指导各地推进城镇、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督导整治进度,会同攻坚办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四)交通局指导各地推进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督导整治进度,会同攻坚办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五)水利局指导各地推进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督导整治进度,会同攻坚办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六)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地推进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等农业类排口的整治工作,督导整治进度,会同攻坚办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七)河长办、湾(滩)长办要充分发挥“河长制”“湾(滩)长制”的管理优势,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区镇落实排污口整治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海门区成立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分类整治工作。各相关区镇应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进分类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排查监测溯源阶段(2021年9月底前)。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门生态环境局)全面统筹负责整治工作,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各专项排污口整治推进工作。各相关区镇根据整治标准,结合当地实际,9月20日前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并填写《2021年海门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目标任务分解表(一口一策)》(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区河长办(入江)、区湾(滩)长办(入海)。

(二)问题整改实施阶段(2021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方案和工作计划,实施各类排污口整治,并在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http://seemeewes.cn/#/login)、江苏省湾(滩)综合管理系统上整改(治)模块分别填写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改方案、整改进度,每月25日前填写《海门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情况进展明细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长办(入江)、湾(滩)长办(入海)。2021年底前完成排口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树立。2021年底前完成入江排污口整治50%任务和入海排污口20个整治任务。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

(三)总结销号阶段(2022年12月31日前)。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由相关部门会同区攻坚办开展销号核查。每年年底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阶段性工作总结包括当年工作情况、1-2个整治示范工程和下一年具体整治计划,以区政府名义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抄送南通市河长办、湾(滩)长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海门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区攻坚办、河长办、湾(滩)长办、有关部门和区镇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入江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门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组织协调。各区镇、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江入海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保证专项行动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各部门和区镇明确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肃责任落实。各部门和区镇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切实推进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到位。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海政办发[2021]6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