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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3-03-29 字体:[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