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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3-09 16:38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职责,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全区金融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和重大课题研究;承担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承担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审核、转报等工作。

(二)金融发展科。承担驻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普惠金融政策实施工作,组织推进全区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作;协同配合驻海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引导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全区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建立全区银行保险业发展协作机制;建立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评价激励机制;配合驻海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区金融运行形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参与拟订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协调重点工程、主导产业和重要区域发展的融资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金融产业发展;参与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协调处置企业资金链等重大风险问题。承担驻海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配合驻海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指导推动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协调推进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创新发展;配合驻海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立直接融资发展协作机制;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做好全区上市、挂牌公司规范发展工作;负责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协调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进全区上市、挂牌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组织并指导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对接活动;承担区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地方金融监管科(金融稳定科)。承担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区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承担区域性股权市场、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执行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督促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同配合驻海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承担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