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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海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5-10 09: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南通市委办公室南通市政府办公室188体育印发〈海门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通办〔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188体育财政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省委、南通市委和海门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财税政策、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推进高质量发展、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建议。研究提出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负责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地方性政策规定草案起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财税规范性文件;改革完善市、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区镇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市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级预决算公开。

(四)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南通市非税收入政策,拟订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协助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公益金。组织拟订国有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参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支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管理。

(七)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南通市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拟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组织开展地方债券发行等相关工作。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拟订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财政拨款。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承担全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参与拟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政策,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牵头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库,研究开发项目资金库管理信息系统。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论证入库,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负责办理和监督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活动,实施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

(十一)拟订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行政事业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三)拟订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区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四)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五)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六)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干部职工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七)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八)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九)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十)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一)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在巡察、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二十二)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二十三)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二十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188体育: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区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五)协助有关部门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

1.强化财政经济形势分析,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提升财政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支出结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的区镇财政关系。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落实国家、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部署,建立规范、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科学有效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督促区镇有效落实隐性债务化解方案,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值班等工作;组织开展财政政策研究,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文稿;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协调管理各类会议活动;负责局机关公务接待、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检查、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组织实施财政系统表彰活动;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离退休干部、扶贫帮困、结对帮扶、关心下一代等工作;负责市“金财工程”相关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工作;负责机关局域网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负责信息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财税规范性文件;承担重大财政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预算科。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拟订预算考核有关办法,组织预算分析预测;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在权限范围内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研究提出税制改革、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分析评估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税源调查工作;贯彻落实税收减免、退税等工作;拟订财政收入政策和市级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市级预算调整草案,办理预算调整事项;汇总年度全市预算;组织开展市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负责税务经费的管理;牵头组织预决算公开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市本级预算指标的管理;承担市财政与省财政结算、市对区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工作。

(三)国库科。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实施市级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实施动态监控;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和财政专户资金;实施总预算会计管理,负责市级财政资金的核算、管理和调度;组织编制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核对各部门非税收入,办理非税入库;负责非税系统、财政一体化系统日常运维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负责财政票据的申请、领用、监管工作;负责财政审计相关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

(四)综合科(会计管理科、政府采购管理科)。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本级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参与国有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土地出让、转让等组织与管理,负责涉及土地出让收入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担罚没收入收缴及其票据管理工作;履行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等规章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负责全市会计人员日常管理工作,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等会计管理工作;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负责会计学会、珠算协会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广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研究制定全市规费收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设项目规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建设规费征收程序和办法,做好相关资金的结退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办理与区镇土地出让金结算业务;负责与市行政审批局的协调对接;参与市行政审批局组织的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做好相关财政补贴发放工作;负责拟订本地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研究提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上级规定,调整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实施监督管理;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及信息统计分析。

(五)经济建设科。承担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财政监督、会计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审核办法和监督制度,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土地出让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出等方面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六)工贸发展科。承担发改、科技、科协、供销、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财政监督、会计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拟订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领域发展等方面规划和政策;拟订财政支持产业、促进内外贸发展、保障市场监管、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监督管理粮食等专项政策性补贴和储备资金的使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企业改革政策,参与拟订全市企业改革发展政策;实施普惠金融政策;参与拟订地方金融发展、监管、改革等相关政策;承担农业保险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的资产、财务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管理工作;拟订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计划和方案;承担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工作;对全市政府投资基金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承担工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外经贸发展资金、生态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和污水处理费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

(七)农业农村科。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预算、财政监督、会计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与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农业、水利、气象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牵头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承担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统筹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参与编制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管理;指导全市区镇财政建设工作;调查研究区镇财政运行状况,负责区镇财政报表的辅导、汇编和上报;做好区镇财政干部培训及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区镇财政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负责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的“一折通”发放工作;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补贴等涉农补贴的发放和管理;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补助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区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监督,强化区镇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做好东灶港老渔民和农村五保户的生活费发放;指导和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支持农村环境治理和公益事业建设;推进农村公共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实施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和田园综合体试点;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试点工作。

(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科。承担行政、政法、群众团体等方面的部门预算、财政监督、会计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贯彻执行国家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制度,拟订地方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九)社会保障科。承担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残联、红十字会、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财政监督、会计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发展、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协助监管福利、体育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福利、体育彩票公益金;拟订事业性经费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的委托投资运营工作。

(十)财政监督科(绩效管理科)。拟订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制度;牵头组织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承担会计信息质量监督工作;协助省财政厅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牵头局机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拟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市级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市级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一)资产管理科(国有企业管理科、债务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订188体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盘活、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界定、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牵头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汇编工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订188体育: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指导出资企业编制财务预决算,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的应用;规范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水平,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的有关工作,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全市国有企业资产统计年报汇编工作;负责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审核、报批;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核销备案工作;组织做好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进行监管;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的改组和组建方案;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拟订监督工作有关制度;对有关方面移交的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开展延伸检查,对涉嫌重大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对所监管企业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拟订全市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债务风险预警管理、市本级部门单位债务和或有债务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工作,做好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还本付息及资金使用监管工作;承担全市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1名,其中科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副主任)9名。

第六条  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财政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海门市财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执行,在《海门市财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