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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能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3-17 17:23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南通市委办公室南通市政府办公室188体育印发〈海门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通办〔2019〕7号),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188体育城市管理工 作的方针政策及省委、南通市委和海门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决策部署。组织拟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实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 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 并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推进城市管 理系统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督促相关部门 维护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负责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 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

(四)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垃圾分类管理和统筹处置。负责对区镇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置运行及农村垃圾分 类、治理工作的绩效考核。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和餐厨废弃物 处置等处置项目的监管。指导城区道路、公厕清扫保洁工作。指导城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

(五) 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订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的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评。

(六)负责城区公共自行车网点布局的规划、建设和系统运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七) 承担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日常的指导、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协调、会办、交办、督办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八) 贯彻执行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实施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队伍的管理和指挥;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 指导和检查监督。

(九) 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加强、优化、转变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 构建权责清晰、管理高效、服务优化、执法规范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城市管理规则、 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法治 化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和城市管理标准化水平。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领 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划转后,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经划转的 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监督 管理权,加强源头控制、过程监管,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工作。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事项的违法行为时,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将 材料移交市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案件,市城市 管理局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结果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双方建立案件移送、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协调会商机制,提高行政 执法工作效能。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行使监督 管理权,加强源头控制、过程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经规划许可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协调联络,牵头负责全市专业性强的违法建设的认定,对违法建设行为不整改或认为需要行政 处罚的,以及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违法行 为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按照程序移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 理局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对市自然资源局移送的案件 应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将结果函告市自然资源局,适时参加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的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立案 查处。双方建立案件移送、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协调会商等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能。

3.各派驻执法队伍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实施执法职能,各派驻政府负责派驻队伍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及监督考核。各 区镇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机关负责 人出庭应诉、参加复议听证等)的前提下,具体负责行政应诉、复议答复、国家赔偿、信访投诉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直接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城市管理局应加 强对城市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